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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4/9/2 8:56:23

二是形成长效机制。探索建立生态效绩离任审计与后评价制度,明确不管当初决策人职务是否变动、是否在职,都要承担与考核评价结果相应的责任,因决策失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必须进行责任追溯与惩戒。三是严格落实责任。将领导干部的责任与环境保护牢牢捆绑在一起,使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成为决策者的思维习惯。
    (二)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鉴于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分散交叉、生态环境执法主体力量分散的现状,为加强部门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配合,建议设立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实现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做到信息互换互通,形成议事会商制度,就工作中相关联的部分进行深入研究,推动工作落实,开展联合执法,避免各自为政。
    (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监管队伍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系统工程,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起基础性作用。其首要任务是加强目前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使其不再继续遭受破坏和污染。因此,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监管队伍建设刻不容缓。要按照“控总量,优结构”的思路,调整机构编制、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跨部门、跨系统、跨行业调剂,逐步解决生态环境建设与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的问题。
    (四)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法治体系建设。通过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水平。一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环境违法信息公告、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制等环境管理制度,逐步解决环境管理体制不顺、执法成本过高、执法手段偏软等问题。二是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基金。为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两级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并接受热心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设立呼伦贝尔市生态文明建设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和资助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事业发展的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开展和资助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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